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391號
債 權 人 群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債權人負擔 。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甲○○已非 東京牛排館之負責人,此為債務人甲○○個人債務,查債務 人住居於彰化縣員林鎮○○里○○路26巷20弄23號,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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