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544號
PCDV,106,司票,3544,201707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44號
聲 請 人 邱仕選
相 對 人 黃釋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算,但本票上並無到期
  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