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檢查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96年度,202號
CYDM,96,朴簡,202,2007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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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朴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長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於9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
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前於民國七十五年間因故意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諭知緩刑三年,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語,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前於民國七十五年間因故 意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諭知緩刑三年,緩 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語 ,為誤植,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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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