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玖佰
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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