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56號
NTDV,96,票,356,200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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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協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發票人乙○○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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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