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鼎泰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西屯區市○○○路66號13樓,此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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