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24號
PCDV,106,司拍,224,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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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林陳妤姍
關 係 人 靖韋針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順揚
○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 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林順揚前分別 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102 年1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4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 林陳妤姍受讓贈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 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16,7 39,83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契約 書、個人借款契約書、同意書、借款契約等影本為證。本院 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 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示意見。揆 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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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靖韋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