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伊能輝
上列聲請人陳報為相對人臻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就任為臻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惟查:臻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設於臺北市新店區,是 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 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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