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962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 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96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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