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310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6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張景帆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元及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交還
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