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6年度,1310號
TNEV,96,南小,1310,20070627,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310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6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張景帆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元及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交還
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