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6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6
月6日南市警六刑社字第096460140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從事舊貨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
機關,情節重大,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併處停止營業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不明。
(二)地點:臺南市○區○○里○○鄰○○街2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經營舊貨買賣業,於不明時間於上開地點
,以每公斤新台幣210元之價格收購不明人士所提供之來
歷不明之口徑22平方公厘16公斤及口徑60公分平方公厘6
公斤之電纜線情節重大,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坦承收購上開電纜線。
(二)證人即被移送人甲○○所經營之顧源企業有限公司員工林
貴彬及證人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專員宋
永松於警詢時之證言。
(三)口徑22平方公厘16公斤及口徑60公分平方公厘6公斤之電
纜線扣案為證。
(四)被移送人甲○○收購之電纜線重量高達22公斤,又被移送
人甲○○為資源回收公會常務監事,常向公會會員宣導不
能收受贓物及如何辨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電纜
線,應無不能辨識該電纜線係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之理,且該電纜線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供電之用,
遭竊後顯影響公共利益等情,認被移送人甲○○違反社會
安寧秩序情節重大,爰裁處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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