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4032號
TPBA,95,訴,4032,200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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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32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丙○○主任)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
辯論,並定96年7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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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