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32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丙○○主任)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
辯論,並定96年7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