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9922號
TPEV,96,北簡,9922,200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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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9922號
 原   告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45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45
 被   告 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原告由訴 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戊○○提起本件訴訟,惟其所交付大陸地區 委託書載明委託期限至九十六年(西元二00七年)二月二 十八日,且委託人名義未記載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是以戊○○權顯然無權續行訴訟,應駁回原告起訴。(簡 易事件,當事人不必聲請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燁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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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