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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6256號
TPEV,96,北簡,6256,2007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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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2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穩達豐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定宣判期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應更改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有 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96年6月19日宣判,此有96 年6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可稽,然查,當日為端午節,休 假一日,爰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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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達豐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