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25006號
TPEV,96,北簡,25006,200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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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5006號
原   告 楊家富即家富工程行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拾肆萬玖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
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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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村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