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慧琪
債 務 人 林墱清
債 務 人 黃淑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慧琪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林墱清、
黃淑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8,25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慧琪自10512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70,10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墱清、黃淑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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