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3470號
原 告 歐聯國際智慧財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Giorgio Schezzo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7,500 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請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被告之國籍及年籍資料,請提供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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