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琮祐即林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零壹拾叁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叁佰肆拾柒
元,及其中伍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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