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世樊
債 務 人 楊順芳
一、債務人王世樊、楊順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
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世樊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華夏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楊順芳、案外人王有貴(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537,35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92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王世樊自10603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537,35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順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樊、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37354│順芳 │2月01日起 │7月11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樊、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7354│順芳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