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368號
PCDV,106,司促,20368,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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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世樊
債 務 人 楊順芳
一、債務人王世樊楊順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
  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世樊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華夏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楊順芳、案外人王有貴(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537,35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92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王世樊自10603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537,35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順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樊、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37354│順芳   │2月01日起  │7月11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世樊、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7354│順芳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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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