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71號
PCDV,106,司促,15871,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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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債 權 人 滿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燕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慶仁前勁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林慶仁 之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前勁商行為獨 資商號,負責人並非林慶仁,且登記地址位於台北市士林區 ,非本院轄區,故縱使以該商行為債務人,仍應駁回。併予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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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