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81號
原 告 金永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皇修即鎮山土木包工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90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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