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787號
TCEV,96,中補,787,200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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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永裕興剪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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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興剪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