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953號
原 告 豐年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萬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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