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94號
PCDV,106,司促,20194,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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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嘉
債 務 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江林村
債 務 人 劉美貞
債 務 人 呂理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肆
  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拾捌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伍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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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