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80號
債 權 人 陳柏永
債 務 人 順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陸仟伍
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林雲生
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債權人對其之聲請
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