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阜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
管委會不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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