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37號
PCDV,106,司促,20137,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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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7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 務 人 毅展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已屆期未受償之利息柒仟參佰貳拾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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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展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