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759號
TCEV,91,中簡,1759,200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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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崔捷先
        陳俊隆
        董湘玲
        張佳綺
        黃麗萍
        張芝瑜
        喬建發
        莊慧芬
        劉玉嬉
         甲○○
        乙○○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訴訟雖尚未終結,然因本院得自行依調查證據 所得心證判斷原告起訴所主張事實是否可採,不受刑事法院 認定事實之拘束,故本院認已無於該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 績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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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