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崔捷先
陳俊隆
董湘玲
張佳綺
黃麗萍
張芝瑜
喬建發
莊慧芬
劉玉嬉
甲○○
乙○○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訴訟雖尚未終結,然因本院得自行依調查證據 所得心證判斷原告起訴所主張事實是否可採,不受刑事法院 認定事實之拘束,故本院認已無於該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 績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