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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6年度,97號
LTEV,96,羅簡,97,200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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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加裕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 5日以96年度羅補字第4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96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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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裕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