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101號
PCDV,106,司促,20101,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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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翁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叁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翁振昌於民國94年1 月5 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
   19.71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
   幣(下同)300 元(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
   定條款為證。惟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
   ,消費記帳合計72,37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5年3 月9 日起至民國104 年
   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 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 月9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
   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300 元(即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72,379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及延滯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翁振昌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19│
│  │72379 │     │月9 日起  │8 月31日止 │.71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
│  │   │     │9 月1 日起 │      │.00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翁振昌 │民國95年3 月│至民國104 年│按月(期)加計│
│  │72379 │     │9 日起   │8 月31日止 │300 元之違約金│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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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