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6年度,236號
CCEV,96,潮簡,236,200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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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236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為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劉永立之繼承人,而劉永立前曾向原告借款,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且被告並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申請書、本院95年12月19日屏院惠少家慧字第0950025414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繼承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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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