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6年度,235號
CCEV,96,潮簡,235,200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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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己○○○○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戶籍謄本及債權明細查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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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己○○○○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