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370號
原 告 陳思淳即聯明水電材料行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信託債權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依所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值(即土地依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建物依課稅現值×應有部分,分別計算其價值)核
定訴訟費用,經核定為貳佰貳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計算式
為:㈠清水鎮○○段二五三地號:534×31,425×3/36=1,398,4
13。㈡清水鎮○○段社口小段四六之三九地號:59×15,500×1/
2=457,250。㈢清水鎮○○段社口小段四六之四六地號:17×15
,500 ×1/2=131,750。㈣清水鎮○○段社口小段二四○建號:5
48,000×1/2=274,000。總計㈠+㈡+㈢+㈣=2,261,41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扣除已繳貳仟伍佰肆拾元
,尚應補繳貳萬零玖佰叁拾叁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