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96年度,400號
SDEM,96,沙簡,400,200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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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6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中 「擔任把風、看門工作,而與王睿騏共同提供場所聚」一語 ,應更正為「及王睿騏基於犯意聯絡,由甲○○蔡國華童宗成擔任把風、看門工作,與王睿騏共同提供場所聚」, 倒數第二行中「另自賭檯扣得賭資」一語,應更正為「另扣 得賭資」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法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而被告甲○○與案外人蔡國華童宗成王睿騏間就上開 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 開二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 ,為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聚 眾賭博罪處斷。被告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於民國93年9月3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五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 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扣案之新臺幣51000元、麻將10 副、帳冊一本、對講機3具、賭資37500元、骰子8盒等物, 並非被告所有,自不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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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