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6年度,294號
TYEV,96,桃補,294,200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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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錩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原名:張安
      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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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錩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