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朔太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朔太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桃簡
字第334 號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貿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再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4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2,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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