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5年度,405號
SYEV,95,營簡,405,200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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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甲、本訴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甲○○租我房屋,90年6月租她4萬元,她要求我降房租, 92年6月租她3萬6仟元,賣涼豪波霸奶茶,已是第4年,到 民國94年9月截止,又要求我多租她2個月,否則找人來, 要我好看,用話恐嚇我,於是又到法院公證2個月。因我 自己要開店,所以忙著翻修房屋,所有裝潢全部打掉,土 水工、油漆工、......,一直很忙,所以才到10月11日那 天還她押金另一半,說好扣完水、電費後,還清押金。之 前,我有先告訴她,拖延期限5天後才搬清,我要扣她違 約金,她知道。我還優待她2天租金未扣。那天扣完電費 、違約金、水費,剩下現金13,300元給她,在台南市東區 自來水公司裡面,在抽號碼牌旁邊算錢給她,我叫她簽名 ,她不吭聲,也不簽名,用她的皮包狠打我的頭約20分鐘 ,在抽號碼牌前面打我,有一位中年先生站在那號碼牌, 發號碼給客人,站在那邊看,所有的職員與客人一直在旁 邊看完,沒人過來勸她,直到她打到手酸了才停,轉身就 跑,我才打電話叫警察來,告她傷害,她太無理,我沒碰 她一下,她居然無理打我,我請求法院判她賠我精神傷害 罪賠償金。可調東區自來水公司錄影帶來看,就知她不但 有拿我的錢13,300元,也可看到我被打的情形,她太無理 ,請法院明察。
(二)爰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30萬元。二、被告則以: 並未傷害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乙、反訴部分:
一、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主張:
(一)我與丙○○是房東與房客關係,因租期已到,我已搬走, 而他是房東,押金7萬元不還我,而兩人發生爭執,而他 搶走我的鑰匙,我要給拿,而他不還我,強拉我的手,使 我右手及前臂挫傷,而兩人去警察局做筆錄後,隨後我去 台南國立成功大學驗傷,我診斷書一紙可證,事後右手肘 很痛,我到新樓醫院看骨科,而他叫我要長期復健,我有 新樓醫院復健診斷證明可證,因新樓醫院復健科生意很好 ,我去時都要等很久,因而我轉為民俗療法,一次都花了 很多錢和時間;至今我右手無力不能提重的東西,不能工 作,因而我要聲請賠償。我是單親,要扶養2個孩子,不 能工作而常跑法院,浪費金錢、時間、精神,所以我要求 丙○○賠償50萬元整,請法官明察。
(二)1.丙○○是我的房東,我給他房屋已有5年,每年都在法 院公證,民國94年9月29日房屋到期,當日我就搬走, 事隔3天我要求他還我押金7萬元,他答應10月11日在水 利公司繳完水電餘額再結算,意想不到,他無故要扣2 萬元違約金,剩下13,300元要還我,而我不要拿,他強 迫要我拿走13,300元後簽收,我不要,回頭要走,他卻 拿了我的機車鑰匙,不讓我走,而我伸手要求他還我鑰 匙,他不肯,而他卻強拉我的手,不還我,怕我拿走鑰 匙,前後共4~5次拉我的手,事後告到開元派出所做筆 錄,筆錄做完後,警員要求他還我鑰匙,說了3次,他 還不肯還,最後警員生氣大聲說,你不還鑰匙,人家怎 麼回去,有警員可以做證。
2.事後右手很痛,不能工作,到新樓骨科掛號,他說右手 發炎,要長期復健,我有新樓復健為憑,因新樓醫院復 健科生意很好,而後我轉為民俗療法,長期電療。 3.我申請賠償原因是,右手發炎,無法工作賺錢,而我又 是單親要扶養兩人孩子,而且還要長期復健,所以我要 聲請賠償精神損失、金錢損失50萬元。
(三)爰聲明:
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新台幣50萬元,並自反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反訴被告則以:
(一)1.甲○○是我的房客,起先一個月租她4萬元,後來又要 求我降他房租為3萬6仟元,我也同意,沒想到,要退租 卻翻臉。94年9月29日到期日,搬出去的日,卻沒搬完



,留下一部大機器在店面內,裝潢也沒拆除,我這裡有 留下拆裝潢簽名的收據,無故遷延5天,之前,我有告 訴他,快搬完,否則我會扣他5天延後違約金及3天租金 ,當時我很忙,約好了10月11日算完,電費、水費、延 遲5天錢扣完,剩下13,300元給他,是在自來水公司裡 面給的,他拿到錢,要他簽名,他不吭聲,也不肯簽名 ,就用她的大皮包打我,大皮包內裝很多東西,很重, 就一直打我的頭和脖子,我的脖子經過半年多,才復健 好一點,否則轉不過去,每天都吃不下飯,成了內傷, 我去買中藥內傷藥吃,配合按摩理療長期復健。 2.至於他的右手發炎,是舊傷嗎?我並沒有打他半下,他 無緣無故打我20分鐘多,整排職員和觀眾都有看到,錄 影帶也全都錄進去了。他的機車鑰匙是打我打完後,要 離開,我叫警察過來自來水公司裡,來審理。我並沒搶 他的鑰匙,是他用皮包打我,把鑰匙打丟了。我並沒有 搶他的鑰匙。
3.我那房屋是用房屋貸款來整修房屋,用房租來付房屋貸 款,我房屋租她,是他心甘情願租的,只是要租時一個 樣,不租時卻翻臉,無緣無故打我長達20多分鐘,我要 他賠我精神傷害30萬元,與顏面損失,我先生雙眼失明 ,靠他微薄收入來補生活費,而我的內傷還須長期復健 療傷,還要撫養兩個小孩。所以我要甲○○賠我精神傷 害、無緣無故打我、金錢損失。(當時我和甲○○都有 去成大醫院驗傷,當天94年10月11日那天)(二)爰聲明:
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反訴原告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並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對主張對造傷害一節均指訴歷歷,對被指訴部份則均矢 口否認,原告固請求傳訊證人乙○○欲證述被告有傷害伊情 事,證人則結證稱;沒有在場,沒有看到婦人打架情事云云 。
二、兩造固均否認有傷害對方情事,惟查,依兩造所不爭之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30號判決事實欄記載;「丙○ ○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十七時許,在臺南市○區○○ 路六十九號「台灣自來水公司北區營業所」內,因處理返還 押租金等事宜,與房客甲○○發生口角,隨後即各自基於傷 害他人身體之犯意,相互拉扯,二人進而倒地,致丙○○受 有左面頰腫脹及左面頰2Ⅹ1公分瘀血等傷害,甲○○則受



有右手肘及前臂挫傷等傷害」。並經分別判處;「甲○○丙○○傷害人之身體,甲○○處拘役拾日,丙○○處拘役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該案業經判決 確定,足見該判決認定事實與本院認定相符,兩造主張均堪 認為真實。
三、法院的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又按「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經查:
(1)兩造所主張前開事實,有本院95年度簡字第430號簡 易判決乙件為證,兩造雖均空言抗辯未傷害,惟並無若何 證據證明其說,至於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乙○○到庭證述未 看到婦人打架,唯有上開確定判決佐證,兩造主張對造上 害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2)兩造主張受對造之毆打,致分別丙○○受有左面頰腫脹及 左面頰2Ⅹ1公分瘀血等傷害,甲○○則受有右手肘及前 臂挫傷等傷害,則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 損害為有理由。
(3)兩造所受傷害,業如前所述,本院斟酌兩造實際所受傷害 情形相當,兩造之財力情形,兩造體型差異及學歷、經歷 、經濟狀況等情並審酌兩造雖所受刑罰不一,但本院認係 法院審酌渠等犯罪後態度所致,應非就傷害情節而判,認 兩造此部分請求,均於五萬元範圍內,應屬有據,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4)兩造各自對對方有五萬元之求償權及債務,本院認應互為 抵銷,則兩造向對方求償,應因抵銷後已無債權存在,爰 併駁回兩造之訴,庶免因各自聲請強制執行而徒然浪費司 法資源。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或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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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