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131號原 告 乙○○ 號被 告 丑○○ 子○○ 寅○○ 十七號 P○○ J○○ 甲○○ 孫施玉對死亡、由 G○○(孫施玉對之 D○○(孫施玉對之 宙○○○(孫施玉對 黃○○(孫施玉對之 58號 C○○(孫施玉對 24號 A○○(孫施玉對 號 E○○(孫施玉對之 11弄 F○○(孫施玉對 卯○○ 一 玄○○ 宇○○ 莊施玉梅死亡、由 H○○(莊施玉梅之 K○○(莊施玉梅之 I○○(莊施玉梅之 L○○○住台南縣學 辛○○ N○○○住高雄縣鳳 二 己○○ 壬○○ 庚○○ B○○ 酉○○ 巳○ 戌○ 號 O○○ 未○○ 八號四 申○○ 二 亥○ M○○ 辰○○○住台南市○ 天○○ 午○○ 癸○○○住台南市○ 二弄二 丙○○ 丁○○ 2 戊○○ 十二號上三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卯○○ 一上三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玄○○上三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宇○○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1)第一頁,被告孫施玉對(死亡、由G○○、D○○、孫施 秀麗、黃○○、C○○、A○○、F○○、E○○繼承並 承受訴訟),漏載「E○○」及「繼」、「並承」等字。(2)第一頁,被告C○○住址應為「27」弄,誤為「37」弄, 更正為「27」弄。(3)第三頁主文第一行及第四頁第十六行,被告孫施玉對、莊 施玉梅二人予以刪除。(4)主文被繼承人李務之繼承人漏列「E○○」,予以增列( 有二處)。(5)第三頁及第四頁主文部分「亥○」,誤為「林業」,更正 為「亥○」。(6)第四頁第四行,辦理「繼」承登記,誤為「維」承登記, 予以更正。(7)第四頁第九行第三字至第七字「甲部分面積」予以刪除。(8)第四頁第十四行(面積更正後為2平方公尺)漏載「2」, 應予更正。(9)複丈成果圖丙案分割圖,編號171-2戊及171-2庚備註欄由 陳環等25人共同共有取得,更正為由甲○○等37人公同共 有取得。(10)複丈成果圖丙案分割圖,編號171-2己備註欄由莊鬧基取 得,更正為由P○○取得。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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