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5346號
PCEV,96,板簡,5346,200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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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5346號
原   告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弘章
被   告 朱濟民即富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534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叁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 6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貨 ,其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52731元,嗣原告依約將貨款 交予被告,惟被告卻不依約付款,雖屢經原告催討,但被告 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原告2527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5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影本 3紙為證。被 告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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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