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介誠於民國93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
月25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3日止累計136,709元正
未給付,其中43,116元為本金;93,517元為利息;76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介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
70916542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3日止累計137,343元正未給
付,其中39,158元為消費款;94,585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4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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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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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介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116 │ │7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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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介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158 │ │7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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