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726號
PCDV,106,司促,19726,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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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叁佰柒
  拾肆元,及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松柏於民國95年1 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二)債務人迄98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46,374 元未為清償(
   含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46,374 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146,374 元自98年11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
   31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與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
   5%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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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