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歐洲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己○○負擔百分之二十即新台幣貳佰元;被告戊○○負擔百分之十三即新台幣壹佰參拾元;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九即新台幣貳佰玖拾元;其餘新台幣參佰捌拾元由被告丁○○。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