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599號
PCDV,106,司促,19599,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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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元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柒佰伍
  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肆萬零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收逾期費用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費用伍佰元,
  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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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