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種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6年度,1067號
TPAA,96,判,1067,200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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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1067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
代 表 人 丙○○    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疫苗接種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 醫研究所)民國(下同)92年3月12日法醫理字第092000046 8號函:「...依據各種文獻記載,其(指麻診疫苗)副 作用並不包含引起肺炎...。」惟法務部檢察司嗣依據法 醫研究所92年6月17日法醫理字第0920001625號函查略報: 「文獻中屢有麻疹疫苗接種造成肺炎之報導,本案之鑑定結 果即據文獻之記載比對本案死者解剖來作論斷」,是該鑑定 單位在92年3月12日前仍主觀認定「肺炎」並非接種「麻疹 疫苗」之副作用,則其於91年8月30日所簽發之本案死亡鑑 定書之基本認知錯誤且不周延,法醫研究所醫鑑字第1125 號鑑定書所作鑑定結果:「因吸入性肺炎,及凝乳塊吸入造 成呼吸道阻塞引起呼吸衰竭死亡」,實無法作為判決之依據 。㈡法醫研究所強調「吐奶之凝塊」是造成吸入性肺炎之主 因,然對照被上訴人92年3月20日署授疾字第0920000080號 函:「...吸入之異物周遭只有輕微之發炎現象,表示時 間不長,應是1至2天內發生的事。」等語,即使死者真有吸 入性肺炎,所產生時間應是在91年8月5日;惟查死者在91年 8月1日到竹山鎮詹診所求診,當時醫生並未發現有特殊病變 ,此與法醫研究所刻意將「吸入性肺炎」產生時間推算在91 年7月26日或更早時日發生,並不吻合。而係該所為符合肺 實質與肺炎斑塊需經數日才能形成,在毫無實據下逕自將「 吸入性肺炎」形成時間提前。另經由被上訴人函證實,吸入 性肺炎是在91年8月5日近1至2日所發生,則死者於91年7月 26日所發生的發燒確實是因疫苗接種所引起。又死者發燒持 續10日以及用退燒藥物、醫師看診皆無法有效退燒,確實非 一般單純疫苗副作用,更證實死者在生前曾接受過異常疫苗 接種之可能。第以,經醫界公認,要導致肺部病變及形成肺



炎斑塊之過程是漸進性,需經一段時間形成;法醫研究所也 證實肺炎形成時間至少3至5日,則以死者「吐奶」之現象只 有在91年8月5日上午,並不具有產生肺炎及肺炎斑塊之條件 ,因其產生時間及病變型態皆不符合;即由吸入之異物周遭 只有輕微之發炎現象證實肺實質及肺炎斑塊並非由吸入性肺 炎所產生;更何況要造成「肺炎病變」及構造功能損傷絕非 「輕微發炎」即能造成,加上幼兒的細支氣管管徑極細微, 在肺炎形成過程細支氣管內襯黏膜腫脹及黏液分泌物填塞情 況下,何能讓大量「凝乳塊」再深入幼小孩童細支氣管及肺 泡中。再佐以竹山秀傳醫院報告,急救插管時「氣管內發現 血絲狀之滲出物」,並無吸出凝乳塊物,足見經法醫進行解 剖之疑似奶塊之物並非是凝乳塊。再者,鑑定人陳明宏之累 積解剖鑑定案例約700例,兒童案例約70例,其中5分之2為 疫苗相關死亡或猝死;鑑定人何以認定死者所產生之肺炎症 與疫苗接種兩者毫無關係。㈢本案鑑定人陳明宏除未將疫苗 相關副作用納入鑑定外,也未作相關疫苗之血清分析鑑定, 其鑑定欠缺完整性,為不具有公信力之死亡鑑定書。㈣依據 兒童健保手冊疫苗接種卡明確指示,對於單一非混合性之麻 疹疫苗接種,每位兒童一生當中只需接種1劑。惟查,本件 死者徐榮助於91年7月24日確實接種2劑麻疹疫苗,法醫研究 所亦未否認護士施打2劑麻疹疫苗之事實。整合所有法醫研 究所及其他相關資料顯示,死者於半年內被施打3劑麻疹疫 苗,當然無法以一般直腸塞劑、退燒藥物有效退燒,其因疫 苗注射藥物過量造成身體正常的防禦機轉轉弱因而無法對抗 外來微生物,造成肺部組織功能改變及損傷的情況,即藥物 中毒之結果。進而造成細支氣管末端先引發炎症並逐漸往上 擴及支氣管部分,遂有肺炎斑塊與肺實質之肺炎症狀,又細 支氣管與支氣管遭受到過度炎症反應會逐漸形成黏液淤積阻 塞呼吸道,再加上肺實質,肺泡無法有效進行氣體交換,造 成呼吸衰竭致。此麻疹疫苗經由注射進入體內經血行散佈而 形成支氣管肺炎之致病機轉,符合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所發 現肺炎斑塊與細支氣管、支氣管分布一致之結果,實為死者 正確之死因,上述內容皆依醫護理文獻,並經法醫研究所專 業鑑定無異議後逕復囑託相關機關供辦案之參考。㈤依據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下稱臺大醫學院)法醫學科93年12月14 日法醫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綜觀整個病程,病童似係 罹患某種感染,肺炎是感染的表現之一,因而可能導致死亡 。」;又臺大醫學院93年3月19日函說明:「文獻上並無同 時施打兩劑麻疹疫苗之報告」,再經整合所有法醫研究所文 件,證實死者於半年內被施打3劑痲疹疫苗事實,足證實死



徐榮助是第一個被施打「3劑麻疹疫苗」之案例,因此臺 大醫學院法醫學科鑑定不出死者是罹患何種感染,且其未作 血清免疫分析測定檢體所含的特定抗體或抗原的含量,妄加 認定「疫苗所導致的機會不大,發燒持續10日也與疫苗所導 致者不同」,與鑑定人陳明宏犯下相同之疏失。又由臺大醫 學院法醫學科鑑定報告書所稱「病童似係罹患某種感染」, 可釐清死者肺部病變所造成感染非「吸入性肺炎」,因吸入 性肺炎是屬於非感染所導致。㈥綜上,依據法醫研究所疫苗 接種與死因流程圖證實死者於91年7月24日當日確實接種「 麻疹疫苗」導致「抗體力價上升」,並因「疫苗抗原過多」 導致身體感染證實「藥物過量」,引發「肺炎」、「右肺病 變」並「有細支氣管、支氣管發炎與肺炎斑塊」、「肺實質 」等症狀,法醫研究所再次確認證實有「麻疹疫苗」接種造 成「肺炎」之文獻報導,並確定肺炎確實是造成死者死亡之 原因,上述種種事實及理由與在場解剖之鄭兆峰法醫師告知 :「藥物過量導致感染造成身體病變,家屬可以申請藥害賠 償」完全吻合。乃死者之肺炎症狀是麻疹疫苗接種所造成之 副作用;護士打錯針造成藥物過量,再經由麻疹疫苗接種造 成肺炎之文獻記載,證實過量之麻疹疫苗與死者死因之肺炎 有直接因果關係,爰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 係依據上訴人所提受害事實之健康狀況,斟酌就醫臨床檢驗 紀錄、服藥經驗與過往病史以及疫苗特性等,就學術專業探 討受害事實與預防接種之間,其因果關係之可能性,作出所 有委員皆能接受之一致結論。被上訴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 議小組認為,由法醫研究所之個案解剖肺臟病理切片表現, 肺臟則有十分嚴重之吸入性肺炎,疑似奶塊之粉紅色物質塞 滿大部分之微支氣管,甚至跑入肺泡中,並合併有大量細菌 之生長及出血現象,吸入之異物周遭只有輕微之發炎現象, 表示時間不長,應是1至2天內發生的事,可以斷定病人之死 因為急性之吸入性肺炎所造成之呼吸衰竭。㈡有關法醫研究 所92年3月12日法醫理字第0920000468號函,說明接種麻疹 疫苗的結果,係就上訴人於92年1月6日致函法務部部長再陳 情書有關徐榮助死亡鑑定報告疑慮之事實及理由第2及第6點 所提對麻疹之症狀等事項所作回復,並非表示只鑑定出一種 「麻疹疫苗」之結果。上訴人懷疑個案被同時接種兩劑「麻 疹疫苗」而非「日本腦炎疫苗」及「麻疹、德國麻疹、腮腺 炎三合一混合疫苗」,因而認為是「過量麻疹疫苗」注射導 致肺炎與死亡的說法,並無事實根據。如果是自然感染麻疹 病毒,未妥予診治,可能有肺炎之併發症產生,惟「麻疹、



德國麻疹、腮腺炎三合一混合疫苗」是一種減毒疫苗,接種 後可能發生的反應:在接種後5至12天,偶有疹子、咳嗽、 鼻炎或發燒等症狀。且個案已於91年2月1日注射過麻疹疫苗 ,通常體內已有一些抗體存在,又根據解剖報告顯示,個案 死後之肺部病理變化也與麻疹病毒所引起之肺炎病理不符。 綜合根據目前的文獻資料與個案之病理報告顯示,除個案於 接種後第8日之發燒可能與注射「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 三合一疫苗」可能發生之副作用有關聯外,其他尚無可作為 求償之佐證,然而個案於接種後第8日發高燒也與其吸入性 肺炎相合,且病理解剖明確顯示,死亡之原因為嚴重的吸入 性肺炎,並非接種疫苗所可能導致之變化,因此無從認定符 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救濟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關於徐 榮助之死因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並會同法 醫解剖後,送請法醫研究所鑑定認定死亡原因為:「⒈死者 因為吸入性肺炎及凝乳塊吸入,造成呼吸衰竭死亡;⒉未發 現預防接種造成之相關病變。」鑑定結果為:「徐榮助解剖 結果發現因吸入性肺炎,及凝乳塊吸入造成呼吸道阻塞引起 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此有該所91年8月30日 (91)法醫所醫鑑字第1125號鑑定書附於原處分卷可憑。( 二)另上訴人對上開鑑定報告多所質疑,而陳情於法務部, 經法務部轉請法醫研究所再為說明,該所函復略以:「.. .說明....㈡、鑑定過程中發現死者肺臟有外來物質吸 入造成之吸入性肺炎,因外來物質係自支氣管引入,故肺炎 斑塊分布與支氣管分布一致,乃死者肺泡及支氣管內尚可見 到大量凝乳塊填塞,此發現與陳情書第三頁最後一行所載『 死者因爆發性大量吐奶又鼻孔流出褐色腥臭液體而回天乏術 』相符合,蓋吐奶吸入即支氣管內凝乳塊之來源,而褐色腥 臭液體即支氣管發炎過程中所形成之膿性分泌物。所以死者 死因至為明確,即因反覆嘔吐吸入造成吸入性肺炎,和死亡 當日所發生的一次大量吐奶吸入呼吸道,造成呼吸衰竭及呼 吸道阻塞致死。㈢、鑑定結果並未發現死者有顱內出血及預 防接種相關病變,故死亡原因與頭部外傷及預防接種無直接 因果關係。」此有該所91年11月27日法醫理字第0910003994 號函附於原審卷可憑。(三)惟上訴人仍有疑義,再經該所 予以答復,略以:「...㈢台端原於筆錄中未曾述明死者 曾有吐奶情事,法醫於鑑定時並無可供參考之筆錄記載,卻 明確指出死者因吸入性肺炎,及吐奶吸入阻塞呼吸道,致呼 吸衰竭死亡,迄至台端第一次陳情書中始自承死者死亡當日 曾爆發大量吐奶及自鼻孔流出腥臭液體等,與法醫鑑定不謀



而合...。又死者解剖當時氣管內確實只可見到少量凝乳 塊,但是死者死亡前曾於竹山秀傳醫院急救,且經插入氣管 內管,秀傳醫院急診拍存拍立得相片可資佐證,所以死者原 存於氣管內之凝乳塊,早在急救過程中因為插管需要,抽吸 清理氣管時遭清除殆盡,當然肉眼下無法見到大量凝乳塊, 然而深部小支氣管及肺泡內之凝乳塊,卻因抽吸導管無法伸 入,得以留存於顯微鏡下檢查時發現。惟肉眼下只有少許懷 疑,卻在仔細之顯微觀察下得以確認原因,此豈非又證明法 醫鑑定時兢兢業業,有始有終,沒有疏失職務...㈤.. .鑑定報告中並未否定死者曾接受疫苗接種,疫苗接種之主 要作用:產生抗體,可由血清中抗體力價上升得知,副作用 之局部紅斑、皮疹、科氏斑點與亞急性腦炎在死者解剖當時 皆未發現,無法與死因發生因果關係。台端所稱死者有發燒 情形,是唯一與死因相關又可能和疫苗副作用有關聯的症狀 。但是一般單純疫苗副作用所引起的發燒,發生及持續時日 有一定,且在給予退燒藥物即可以有效退燒,由筆錄記載及 台端陳情敘述可知,死者在7月26日(接種疫苗後2日)即出 現發燒現象,並曾以直腸塞劑處置,後又赴診所就診治療, 皆無效果,可見死者發燒的原因應為吸入性肺炎而非疫苗接 種之反應。吸入性肺炎之感染菌種常為厭氧細菌,與一般社 區感染性肺炎細菌種類不同,適用抗生素種類也不相同,診 所限於設備規模,在無明確吸入性肺炎證據,又無細菌培養 及抗生素敏感試驗結果下,通常依經驗及流行病學狀況給予 社區性肺炎適用抗生素,因此死者病情未獲改善。㈥台端對 於所謂肺炎斑塊形成之原因論述中,對二、感染及,三、外 來物質,似有混淆,既稱施打疫苗即為外來物質,又說施打 疫苗造成身體之感染,導致肺病變,混用原因二及三,所以 無法釐清死者致病之因果。病理學上所謂外來物質所引起之 肺炎即是指吸入性肺炎,蓋其機轉是因外來物質直接由呼吸 道吸入造成局部呼吸道之刺激與感染,所以分布狀態和支氣 管分布一致,這正是死者解剖鑑定所發現的變化。台端所謂 由感染而來之肺炎,應是指由表皮黏膜感染(在一般狀態下 ;或是如台端所謂死者接受疫苗注射打入體內),而後經血 管血行散佈所形成之肺炎,經此機轉所形成之肺炎其肺炎斑 塊分布,或為大葉性分布,或為間質性分布,各有不同,但 是與死者解剖鑑定所發現之隨支氣管分布情形可以明顯區別 ,不致混淆。正確解釋肺炎形成的機轉,可以釐清死者死因 ,故誠如台端所言外來物質引起之肺炎確實是造成死者死亡 之原因,但是此外來物質是吐奶吸入之凝乳塊,而非台端所 指陳之由疫苗注射入體內經血行散佈的機轉。追查死者臨床



病程,死者吸入性肺炎可能在7月26日或更早前便已發生, ...㈦麻疹疫苗為一種減毒疫苗,其副作用已如上揭第㈤ 項所敘述,依據各種文獻記載,其副作用並不包含引起肺炎 。退一步來說即便是野生型麻疹病毒感染可能引起肺炎,但 是其病變型態如前項說明之機轉,在肉眼下應呈廣泛性間質 分布,和死者解剖鑑定發現之結果並不符合,進一步顯微鏡 檢查麻疹性肺炎應出現多核巨細胞,及細胞內病毒包涵體和 間質性分布亦未在死者肺中發現。所以死者死因實為反覆嘔 吐吸入造成吸入性肺炎,和死亡當日所發生的一次大量吐奶 吸入呼吸道,造成呼吸衰竭及呼吸道阻塞致死,因果關係極 為明確,而與疫苗接種無直接因果關係,...。」此亦有 該所92年3月12日法醫理字第0920000468號函復於原審卷可 憑。此回函已詳述該所判斷死亡原因之理由,並再次確定徐 榮助之死亡與施打疫苗無關。(四)另承辦檢察官再囑託臺 大醫學院,就徐榮助是否因施打日本腦炎疫苗及德國麻疹三 合一疫苗之副作用造成死亡或因打日本腦炎疫苗及麻疹疫苗 之副作用造成?經該院法醫學科提出鑑定結果為:「一般疫 苗副作用為急性過敏與因疫苗成分所引起之身體反應,除了 麻疹在5至12天會出現發燒、皮疹外,其他副作用絕大多數 都在48小時內出現。本案發病時間距疫苗接種超過48小時, 是疫苗所導致的機會不大,發燒持續10天也與疫苗所導致者 不同。綜觀整個病程,病童似係罹患某種感染,肺炎是感染 的表現之一,因而可能導致死亡。解剖時亦發現病人有吸入 性肺炎,但肺炎是否在接種時已發生,因該衛生所未按規定 配置醫師,導致無法在接種時適當檢視兒童健康狀況,故為 衛生機關之責任。」有該院93年12月16日(93)醫祕字第32 82號函檢附之法醫鑑字第(93)-12013號法醫鑑定報告書附 於原審卷可佐。經核臺大醫學院之鑑定結果,陳稱「本案發 病時間距疫苗接種超過48小時,是疫苗所導致的機會不大, 發燒持續10天也與疫苗所導致者不同」,與前開法醫研究所 鑑定認為徐童死因與疫苗接種無關之結果相同。又此鑑定結 果稱「病童似係罹患某種感染,但肺炎是否在接種時已發生 ,因該衛生所未按規定配置醫師,導致無法在接種時適當檢 視兒童健康狀況」,亦與前開法醫研究所92年3月12日法醫 理字第0920000468號函復「追查死者臨床病程,死者吸入性 肺炎可能在7月26日或更早前便已發生」所述互相符合。是 以徵諸前開各鑑定意見及函復說明,可以確定本件徐童之死 亡與疫苗接種無關。上訴人一再主張其子係因護士施打麻疹 疫苗造成死亡,惟其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另主張護士在 無醫師指示下施打疫苗涉有過失一節,事涉竹山鎮衛生所社



療里衛生室有無國家賠償責任之問題,與本件疫苗接種救助 之爭議無涉,自非原審所得審究,併予敘明。綜上所述,被 上訴人經所轄救濟審議小組第42次會議決議,審認本件死亡 原因與預防接種無關,而否准上訴人之請求,即無不妥。訴 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當,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
四、本院查:(一)按「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當地主管 機關陳轉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救濟」,為行為時有效之傳染病 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所明定。又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工 作,特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設置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基金,並依同條第3項及預算法第21條規定訂定「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依該辦法第5 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種類 及金額基準如下:一、死亡給付:...㈢認定係因其他原 因致死者,不予給付。」是以,依此規定請求救濟,須其受 害係因預防接種而起者為限,亦即受害與預防接種間應有直 接之因果關係。本件上訴人之子徐榮助於91年7月24日在南 投縣竹山鎮衛生所社寮衛生室接種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 混合疫苗及日本腦炎疫苗第一劑,嗣因發高燒,並於同年8 月5日死亡;上訴人以徐榮助之死亡與預防接種有關,乃向 被上訴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經被上訴人審理結果, 以92年3月20日署授疾字第0920000080號函核定不予救濟; 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二)本件上訴人之子徐榮助固於91年7月24日接種麻 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及日本腦炎疫苗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惟徐榮助之死亡,經法醫研究所、臺大醫學院及 被上訴人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均認其死亡原因為吸入 性肺炎所造成呼吸衰竭死亡,與預防接種無關,分別有法醫 研究所、臺大醫學院及被上訴人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在 卷可稽,上開機構均屬國內醫療專責鑑定機關,其鑑定之權 威性應可信任,則所作之鑑定除有積極證據足認其客觀性顯 有可疑或有違法情事外,自屬可採,是依前揭鑑定報告所載 ,徐榮助之死亡與預防接種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此外復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證徐榮助之死亡與預防接種有關,從而被上 訴人乃據上開鑑定結果,認上訴人之子徐榮助係因其他原因 致死,與預防接種無關,而拒絕予以救濟,並無不合。原審 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維持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業已詳論其得心證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主張事項一一指駁 ,因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 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



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 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 為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審判決詳 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 謂為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本件上訴論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審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戴 見 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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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