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517號
PCDV,106,司促,19517,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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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靖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靖中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321692933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6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98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靖中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4188 │6703216929│06月 28日  │      │點七九    │
│  │元  │334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靖中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5363 │6703216929│06月 28日  │      │點七九    │
│  │元  │334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靖中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2970 │6703216929│06月 28日  │      │       │
│  │元  │334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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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