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雯慧
債 務 人 潘姵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壹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雯慧於就讀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
潘姵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2月23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6年03月23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1,14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
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雯慧、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31,14│姵綺 │2月23日起 │ │ │
│ │7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雯慧、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1,14│姵綺 │3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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