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健榮
被 告 鍾進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20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6
月15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96 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4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95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4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繳息明細表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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