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葳仕爾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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