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306號
PCDV,106,司促,19306,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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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0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建鳳
債 務 人 劉惠平
債 務 人 林麗雯
一、債務人林建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伍佰
  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建鳳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惠平林麗雯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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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