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6年度,96號
TLEV,96,六簡,96,2007062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精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7 月底至同年9 月止, 陸續向其購買鋼板數批,總計價金新臺幣(下同)147,340 元,此有原告之出貨單7 紙及開立之統一發票2 紙可稽。惟 原告依約將上開貨品送交予被告後,被告卻未給付該筆貨款 ,爰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147,340 元及自96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 請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間沒有任何買賣關係存在,原告首應就兩造間存有買賣 關係負舉證之責。
㈡被告並不購買原料,是與訴外人順傑工業社即許清琮交易買 賣米奇蛋圈及米奇餅乾切,且已付清該貨款,被告所開立之 支票做為給付訴外人許清琮之貨款,並指名順傑工業社,故 被告並不是與原告交易,且原告之出貨單並不為被告所簽收 ㈢並聲明:(1) 駁回原告之訴;(2)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依買賣契約交付貨品予被告,並提出前揭之出貨單 7 紙及開立之統一發票2 紙為其論據等情。惟被告否認其事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在兩造間有 無買賣關係存在,訴外人許宇凱即許清琮是否有權代理被告 向原告訂貨,而效力及於被告。經查:
(一)原告陳稱「之前收到的票據都是許宇凱開的,也有兌現, 我們的貨都是寄到許宇凱告知的鹿港地址」,惟查被告公 司係在雲林縣斗六工業區,而非彰化縣鹿港鎮,此為兩造 所不爭執,復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且原告提出之



出貨單、統一發票上之貨品為原料,然被告稱其不買原料 ,並提出經賣方順傑工業社(許清琮)確認之訂購單2 紙 為證,另參被告提出之支票影本,其受款人是順傑工業社 ,且經順工業社提示付款,是被告所辯應屬可信。本院認 原告送貨之地點非被告工廠所在地,原告所收受支付貨款 之票據亦非被告所簽發,而原告出貨之貨品為原料,並不 是被告所訂購之加工產品等情,可見兩造間未直接收受買 賣標的物及價金,自難僅憑原告出貨單及發票上記有被告 公司之名稱,即認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蓋原告既係與 許宇凱接洽買賣貨品事宜,則許宇凱擅用被告之名義訂貨 ,效力不當然及於被告公司。
(二)被告雖不否認有收到原告公司的發票,惟原告提出之統一 發票之買受人欄,確印有被告公司精致興業有限公司,若 是夾雜在一堆發票內,確屬不易查覺,此從被告所提出簽 發順傑工業社之支票,其票據金額達50萬元,可知被告公 司與順傑工業社交易中,被告公司收受順傑公司交付之發 票非在少數,此應係被告公司之會計人員一時未看清楚, 而予收受,是以被告辯稱:許宇凱即許清琮拿發票給我們 時是一整疊,中間夾雜著原告的發票,我們全部加總起是 符合與順傑公司交易的總額,我們就付款,可能是小姐的 疏忽沒有注意等語,非無可能。
(三)按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 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70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原告稱,其無法判斷交付貨品之對象訴外人許宇凱即 許清琮與被告是何關係(見96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 ,而系爭出貨單上僅有「許」之簽收,並未表彰係代理被 告公司簽收,被告否認許宇凱即許清琮為被告公司之員工 ,或授權與該人代理權,自應由原告舉證,係被告公司授 權他人代理訂貨。再者,原告稱因為許宇凱開的票沒有兌 現,去查精致公司後,才知原來被告公司在斗六,可見原 告交易時並未仔細查證,其既無法證明訴外人許宇凱即許 清琮有權代理被告與原告訂貨,自難認效力及於被告。四、綜上所述,被告主張兩造間並無任何買賣契約關係存在,應 堪信為真實,原告起訴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47,340 元 ,及自96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及舉證,核與 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序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1/1頁


參考資料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致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